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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反射出中国法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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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0 11: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紧密相结合的,如果实施不下去的话,那相应法律的也就没有了约束力,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今天,我要说的一部关于传销的法律也就是《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事实上在法律制定和实施上都是存在一定的漏洞的,比如说: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制裁的范围,是10人以上呢还是100人以上呢?没有一定的界限,而且对于涉及到相关的企业的处罚并没有明确。而对于实施就更是不严谨,当今传销如此的猖獗,执法者也是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实施中存在着分歧,常常在网上看到这样的提问“去哪里举报传销、而哪里可以受理举报的传销案件”。有些地方需要工商局去管理,而有些则需要公安机关去严查。这样造成了一个“打乒乓”的现象,结果就是你推给我,我推给你,之后就不了了之。
  参考案例:
  肖昌勇出生于1990年,中专毕业后一心想干一番事业。2009年7月,他接到四川老乡赵军军从西安打来的电话,说自己在这边干广告设计,收入不错,让肖昌勇也来一起“发财”。7月30日,肖昌勇和同学薛超一起来到西安。当两人被带至灞桥区席王街办官厅村一民房后,才得知落入传销魔窟。
  弄清事实后肖昌勇明确表示要离开,遭到传销人员刘辉云、孙伟等人的阻止,并被迫“听课”。当日19时许,肖昌勇伺机逃跑,在楼梯口被刘辉云、孙伟等人抓住,强行拉回房间。肖昌勇在被多名传销人员撕扯、按压控制人身自由时,为制止所遭受的不法侵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四周乱捅,导致刘辉云、孙伟受伤,之后刘辉云经医治无效死亡。7月31日,肖昌勇被逮捕。
  像这样被传销害的家破人亡的案例比比皆是,而相关部门查处后,前期往往只是“教育遣散”而已,却并不深究其根源,拖到最后,破获的全都是涉及金额巨大的大案要案,然后对参与破获的相应机关部门进行“论功行赏”。与此同时,我们不仅要反思,是什么让传销的组织可以发展壮大呢?是什么让它有发展的空间呢?前期的“教育遣散”又起到了什么作用呢? 去年闹得比较严重的隆力奇涉嫌传销案,最后的结果只是相关的责任人被叫到工商局谈话,进行简单的处罚后了事,但是时至今日大部分隆力奇的“直销”还在危害着社会,而相关部门却也就不闻不问,令人心寒。
  据了解,现在这样的“直销”在全国有很多,有的是有公司、有产品的而有的干脆就是“皮包公司”,空头组织。只是希望在这里呼吁社会及国家相应的法律部门能认认真真的履行法律的职责,去用你们职责去完善法律和更好的实施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为了对案例版权的负责,文中引用案例来自于 (WWW.zhidaoanli.COM),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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