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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会福利事业减免税。
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财税字第号文件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数占生产人员的,减半征收所得税。http://guangzhoupiao.com/news/ 享受税未达到总数的比例超过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二、乡镇企业减税优惠。
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原有税前提取的做法取消。
三、国有农口企业免税优惠。
为照顾和扶持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财税字号文件规定,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边境地区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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